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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就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等文件征求意见
来源:长沙 2014/01/28 点击数:3413

为落实《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征求意见稿)》、《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征求意见稿)》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在2014年2月28日前进行反馈。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征求意见稿)》,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鉴定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鉴定机构应具有与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建筑结构条件、安全条件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具有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防护设备和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3. 鉴定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资质以及实验室认可资质。
  4. 鉴定机构应具有验证客户所提供的待鉴定样品信息的方法与程序。
  5. 鉴定机构能够完成附表中至少12类以上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项目,或者能够完成爆炸物分类所涉及的所有试验,并至少具有对应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基本设备,且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
  6. 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征求意见稿)》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配套文件,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工作的依据。该导则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编制,介绍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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