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9月29日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染料类、富含氮化合物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等23类物质被纳入“黑名单”。
为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蓄意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清理、整合,提出了这次征求意见的名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各部门新提出的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物质进行了审查,在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中新增“工业硫酸铜”,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加工皮蛋”;抗菌药物类的非食用物质新增“硝基呋喃类”;非食用物质新增“过氧化苯甲酰”,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小麦粉”。
(二)为避免重复管理,属于农业部管理的在种植、养殖环节可能非法使用的相关物质不再列入本“黑名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提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原《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在养殖环节可能违法添加的β-兴奋剂类药物、硝基呋喃类药物、玉米赤霉醇、抗生素残渣、镇静剂(氯丙嗪和安定)、五氯酚钠、喹乙醇、孔雀石绿等8种非食用物质。这些物质在农业部第235号、第193号和第176号公告中已列入禁用名单。同时,为避免留下监管空白,保留孔雀石绿(名称改为“孔雀石绿类和结晶紫类”)等可能在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保留了敌敌畏、敌百虫等可能在食品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的物质,并合并为“有机磷农药类”。此外,删除了“黑名单”中一氧化碳物质,因为《SC/T 3117-2006 生食金枪鱼》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真空包装低温产品一氧化碳的限量。
(三)不再将食品添加剂列入“黑名单”。原卫生部发布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共包括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22种,由于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已纳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管理,根据“修订原则(一)”,不再将其重复列入“黑名单”。修订后的“黑名单”与《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范围相一致。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定罪,非食用物质的违法添加行为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定罪,名单的修订不影响依法对违法添加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了归类整理。将苏丹红、碱性橙、孔雀石绿、美术绿等所有染料归为一类,统称为“染料类”;将三聚氰胺等可能作为“蛋白精”违法添加的物质归为“富含氮化合物”;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归为一类;将工业火碱,工业矿物油,工业硫磺,工业明胶,工业酒精,工业乙酸,镁盐,甲醛等归为“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将敌敌畏,敌百虫归为“有机磷农药类”;将喹诺酮类,酰胺醇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磺胺类等归为“抗菌药物类”。
(五)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进行了规范,将甲醛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改为“水发水产品”;将抗菌药物类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生食水产品”修改为“鲜活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