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律法源网2018年7月31日消息,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7月31日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302045号令”,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94.04.15 订定)》第3条条文,规定食品中之动物用药残留量应符合列表规定,表中未列之药品品目,不得检出。若表中药品品目非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淮使用的动物用药,仅适用进口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