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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灯具自2013年2月1日起新增电磁辐射要求
发布时间: 2012/09/04 本站编译: 点击数:2888

由于电磁场(electromagnetic fields,EMF)对人体会造成头晕、呕吐、罹患儿童白血病、成人恶性脑瘤、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丧失生育功能、癌症等,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所以在照明领域,为保护暴露其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减少其对人身造成的影响,需建立一个评价在照明设备周围空间电磁场的合理方法。为此,欧盟针对灯具产品也提出了EMF的要求,2010年11月1日,CEN发布了有关照明设备对有关人体电磁照射的评定的标准EN 62493:2010。

该标准提出了灯具对人体的电磁辐射的评估要求,标准中规定的需要进行EMF评估的照明设备包括:

以照明为目的、具有产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供电网络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室内和室外照明设备;

一般照明设备指所有工业、住宅、公共场所和街道照明设备;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

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附件。

标准不适用于:

l           航空器和机场使用的照明设备;
l           道路机动车辆的照明设备(除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车厢内的照明设备外);
l           农用照明设备;
l           船上照明设备;
l           复印机、投影仪等使用的照明设备;
l           在其它IEC标准或CISPR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电磁兼容要求的器具。
l           所有的照明设备的内置部件不在本标准之列,例如:内置电子变压器、内置电子镇流器等。
标准适用产品范围与EN 55015/A2:2009类似,覆盖了大部分灯具产品,具体提出四个方面的电磁辐射限制要求
l           电源端骚扰电压(20 kHz—30 MHz)
l           辐射场磁场分量(100 kHz—30 MHz)
l           辐射场电场分量(30MHz—300 MHz)
l           频率范围内电场感应电流密度(20 kHz—10 MHz)
其中前三项要求已完全被EN 55015/A2:2009覆盖,EN 55015/A2:2009为灯具申请CE/EMC时的主要适用标准之一,这表示现阶段如果厂家在申请CE/EMC的同时申请EN 62493:2010的认证,将能大幅减少测试费用得到更具性价比的产品认证许可。而对于新增的电场感应电流密度限制,EN 62493:2010给出了测试方法和设备要求。
目前,EN 62493:2010已进入过渡期。在2012年2月26日发布的OJ公报(OJ C 061 of 29/02/2012)将EN 62493:2010纳入了LVD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其执行日期为2013年2月1日。为了降低市场风险,生产厂家宜尽早进行测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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