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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境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有新规
发布时间: 2015/02/02 本站编译: 点击数:3003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乳品的质量安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近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相较于之前的实施要求,新要求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作出了两处明显的调整。

  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新增。新要求增加了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除已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也即将加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行列。

  二是检测报告项目有调整。新要求部分修改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除乳粉和调制乳粉保留蛋白质项目、乳清粉和乳清保留蛋白质项目、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保留蛋白质项目和脂肪项目外,所有其他乳品均取消了蛋白质、脂肪、酸度相关的检测项目,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增加了铅、汞、砷、铬四种重金属检测项目;再制干酪的检测项目与干酪的检测项目不再有所区别;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了铅检测项目;乳粉和调制乳粉增加了砷、铬、铅检测项目;乳清和乳清蛋白粉还取消了乳糖的检测,但增加了灰分、铅检测项目;牛初乳粉增加了砷、铬检测项目;另外乳品种类增加了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乳制品迅猛发展,业务增长量不断攀升,此次国家对进出口乳制品检验检疫实施要求的调整,要求更加明确,标准更为细化。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进口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报检时提交《检疫许可证》;从今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该公告附件的规定;报检首次进口乳品时,仍需按要求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即全项目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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