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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发布进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9/08 本站编译:海关总署 点击数:3249

202297日,荷兰食品安全局发布进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每份进口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为原件(允许复制,并按照原件核证副本),不能为影印本、电子邮件或传真,副本仅在经过认证、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盖章及签证人员签字后被列出;(2)以欧盟官方语言之一书写;(3)未经认证不得删除或更改;(4)用大写字母或打字稿完整填写(输入点除外);(5)注明产品的植物名称;(6)注明产品的数量和类型;(7)随附的附件必须命名和认证;(8)所描述的数量与实际内容相符(除外:货物中的数字可能低于证书上的数字,但绝不会更高);(9)正确说明任何要求的贷记;(10)具有与荷兰证书模型1/FAO模型相同的文本;(11)发给欧盟的植物检疫机构,如果证书上没有规定,收件人(发货人)的地址必须说明(公司)名称、地名和国家,该地址必须在欧盟境内;(12)如果来自美国,是“联邦证书”而不是“国家证书”;(13)不迟于货物离开出口国之日前14天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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