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新加坡发布G/TBT/N/SGP/74号通报,公布环境保护与管理法修订草案。负责机构为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为了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草案将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9种添汞产品列入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有害物质清单。修订内容拟于2025年6月生效,届时市场主体必须申请危险物质许可证,方可生产、进口和分销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储存和使用9种添汞产品。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全氟癸酸及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全氟烯二十烷酸及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9种添汞产品包括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熔体压力传感器/变送器/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汞真空泵;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照相胶片和相纸;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最大汞含量为20毫克的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用于研发目的除外。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