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速递
TBT最新通报
通报预警
在线评议
专题应对
资料中心
特别贸易关注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欧盟更新CBAM问答文件(一)
发布时间: 2026/06/02 本站编译:本站编译 点击数:25

发布日期: 2026-06-02   来源: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1.总则

1.1正式实施阶段,CBAM产品进口商需履行哪些义务?

自2026年1月1日起,向欧盟关税区进口CBAM产品的进口商,必须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进口商需向其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成员国国家主管机构名单可在欧盟委员会CBAM专属网页公开查询。

若进口产品为氢气、电力以外的CBAM产品,且年度进口量低于50吨的单一质量阈值,则无需取得授权;氢气与电力的进口商无论进口量多少,均必须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

获得授权后,授权CBAM申报人可登录CBAM注册系统履行相关义务:

——每年进口次年的9月30日前提交年度CBAM申报,首次申报针对2026年进口产品,截止日期为2027年9月30日,申报需详细列明上一年度进口CBAM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

——同一截止日期前,需按年度申报的隐含排放量,缴回对应数量的CBAM证书。

——完成申报与证书缴回后,注册系统内剩余的CBAM证书可由成员国回购。

自2027年起,授权CBAM申报人若年度进口量超阈值,每季度需购买不少于当年截至该季度进口产品隐含排放量50%的CBAM证书。CBAM证书销售于2027年2月1日启动,届时申报人可购买2026年及2027年及以后进口产品对应的证书。

1.2CBAM当前处于哪个实施阶段?

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该机制依据2023年5月10日发布的(EU)2023/956号法规设立,2023年10月—2025年12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仅要求按季度申报进口产品隐含温室气体排放量,无财务缴费义务。

过渡期为各方熟悉机制提供了关键准备期,相关经验也支撑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2月26日推出简化方案;2025年10月8日发布的(EU)2025/2083号法规进一步简化并完善规则,适配2026年起的正式实施。2025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包含评估报告与修订提案的完整CBAM配套文件。

1.3CBAM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碳边境调节机制旨在对标并补充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对进口至欧盟内部市场的特定产品隐含碳排放定价,定价水平与欧盟企业在EU ETS下的碳成本一致。

核心运行逻辑:

——2026年1月1日起,CBAM财务调节额基于第三方国家进口产品的隐含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核算方法与欧盟企业在EU ETS下的排放核算规则保持一致。

——2027年2月起,欧盟进口商需购买CBAM证书,对应产品若在欧盟生产所需支付的碳成本。

——首次申报核算2026年进口产品的隐含排放,每年申报截止期为次年9月30日;需缴回的证书数量,将扣除欧盟免费配额调整额与产品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两部分。

CBAM可降低碳泄漏风险,推动非欧盟企业绿色生产,同时鼓励第三方国家建立碳定价机制,且机制设计符合世贸组织(WTO)规则与欧盟国际义务。目前仅覆盖高碳泄漏风险、高排放强度的特定行业,未来可能拓展至其他EU ETS覆盖行业。

1.4CBAM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如何协同?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首个跨境碳排放交易机制,也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政策,对电力生产与大型工业设施设定排放上限,企业需在市场购买配额,同时获得部分免费配额以防范碳泄漏。

为强化脱碳激励,EU ETS对CBAM覆盖行业的免费配额自2026年起加速递减,2034年完全取消;CBAM财务调节义务则同步逐步强化,与免费配额退出节奏匹配。

CBAM以证书对应进口产品隐含排放,虽不属于“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但其证书价格与EU ETS配额价格完全挂钩。CBAM财务调节额的计算,充分考虑EU ETS免费配额的削减,确保进口商与欧盟生产商待遇公平。

1.5第三方国家已支付的碳价,如何在CBAM中抵扣?

CBAM规则明确,产品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可在CBAM义务中抵扣,避免双重碳定价,保障机制公平性。

可抵扣的碳价仅限合规碳定价机制产生的成本,包括针对隐含排放征收的碳税、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成本,且必须为实际支付、无返还、无补偿的成本(如免费配额、税收豁免对应的成本不可抵扣)。

欧盟委员会将于2026年出台实施法案,明确抵扣的证据要求、独立认证规则、碳价归属核算方式,并提前征求各方意见,保障2027年9月首次申报前落地。

根据最新法规简化条款,委员会还将为实施碳定价的国家提供国别默认碳价,申报人可选择使用默认碳价,或提交认证材料申请实际支付碳价抵扣,相关数据将尽快接入CBAM注册系统,适配2027年首次申报。

1.6CBAM如何确保所有生产商获得公平对待?

CBAM通过四项核心设计,确保进口产品获得不低于欧盟产品的待遇:

——采纳隐含排放实际数值,出口欧盟的企业低碳改造可直接降低CBAM缴纳成本;

——从CBAM财务调节额中扣除欧盟生产商享有的免费配额;

——抵扣产品在境外已实际支付的有效碳价,避免双重付费;

——CBAM证书价格与欧盟生产商在EU ETS下的碳价完全一致,按季度在CBAM官网公布。

1.7新机制覆盖哪些行业?为何选择这些行业?

CBAM目前覆盖以下行业的进口产品:

——水泥

——钢铁

——铝

——化肥

——氢气

——电力

入选依据为高碳泄漏风险、高排放强度,全面实施后将覆盖EU ETS行业超50%的排放量。未来CBAM可能扩展至其他EU ETS覆盖行业。

1.8CBAM是否适用于欧盟最外围地区生产的产品(如马约特、留尼汪)?

CBAM法规仅适用于原产于第三国、进口至欧盟关税区的产品。欧盟最外围地区(留尼汪、马约特、瓜德罗普、马提尼克等)属于欧盟关税区,因此这些地区生产的产品不适用CBAM。

不属于欧盟关税区的海外国家与领地(如新喀里多尼亚),在CBAM规则下视为第三国,其产品适用CBAM。

1.9哪些第三国属于CBAM适用范围?

CBAM对所有原产国的指定产品均适用,唯一例外为:

——参与欧盟ETS的第三国(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与欧盟ETS挂钩的国家(瑞士)

上述国家原产的产品豁免CBAM,避免同一产品重复支付碳价。

1.10什么是国家主管机构(NCA)?

各欧盟成员国均指定国家主管机构(NCA),负责履行(EU)2023/956号法规规定的职责:

——授予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

——审核CBAM申报

——监督合规并实施处罚

国家主管机构名单在欧盟委员会CBAM官网持续更新公示。授权申报人的主管机构为其注册所在成员国的NCA。

1.11CBAM是否适用于二手货物?

CBAM法规适用于所有列入本法规附件I、且在欧盟单一市场内获准自由流通的货物。因此,二手货物同样属于CBAM的适用范围。

1.12CBAM是否适用于包装?

若在海关申报中填报的包装商品编码(CN编码)属于CBAM法规附件I所列范围,则该包装需要履行CBAM义务。

1.13CBAM是否适用于军用货物?

根据CBAM法规第2条第3款(c)项,依据《欧盟海关法典委托法案》(UCCDA)2015/2446第1条第49点规定、用于军事活动相关运输或使用的货物,不适用CBAM。

但需注意,上述UCCDA第1条第49点仅适用于该条(a)、(b)项所界定军事活动框架下的军用物资调拨(如北约基地间调拨),不适用于商业货物流通。例如,商业企业向欧盟军方销售的货物,仍需适用CBAM。

符合上述军事活动定义的跨境军用物资调拨,可使用北约或欧盟302号表格办理海关手续,凭该表格申报的货物无需遵守CBAM。若以其他方式申报,进口商应在海关申报中注明依据CBAM法规第2条第3款(c)项豁免。

此外,若由欧盟成员国军方机构或其代理进口、但不用于上述军事活动的货物,不得享受CBAM豁免。

1.14在哪里可以找到隐含排放量计算的详细信息?

开展隐含排放量计算、编制运营商排放报告所需的全部信息,均载明于(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正式实施期货物隐含排放量计算方法)。

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会在CBAM官方网站发布并定期更新指南文件与通信模板,以便利排放申报工作。官网同时提供网络研讨会、线上培训等配套材料。

1.15是否必须使用含排放报告模板的Excel文件?

不强制使用,但建议使用。

该Excel模板是依据(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规定的核算方法,帮助运营商计算CBAM货物隐含排放量的工具,可确保完整纳入所有相关排放源流、排放源、电力消耗及相关前驱体。

模板包含“信息汇总(Summary_Communication)”工作表,整合申报方所需全部信息,便于第三国生产商与进口商(或其代理)之间传递数据。CBAM官网提供预填版本以协助填报,并附有详细操作教学视频。

1.16若CBAM申报中提交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责任由谁承担?

责任由授权申报人承担,授权申报人可以是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国家主管机构(NCA)负责与授权申报人开展适当沟通,并可处以处罚。

1.17若有进一步更具体的问题,我可以联系谁?

相关国家主管机构以及欧盟委员会随时为你解答关于CBAM实施的任何疑问。

国家主管机构清单在欧盟委员会官方CBAM网页上公开发布并持续更新: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税务与海关联盟专区。

1.18谁负责提交CBAM申报?

CBAM申报责任人是在海关申报中填入CBAM账户号码的一方,即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

承担CBAM义务的责任方为以下任一主体:

——进口商:以自身名义、为自身利益办理货物自由流通海关申报时;

——间接海关代表:由非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口商指定、依据(EU)952/2013法规第18条代办海关申报时;或欧盟境内进口商委托其承担(EU)2023/956法规项下义务时。被指定的间接海关代表须在欧盟境内设立,并符合相关成员国规定的海关代表条件(参见欧盟海关法典第18条)。

1.19进口商能否拥有多名间接海关代表?反之亦然?

进口商可自由使用不同的间接海关代表,每位代表仅对其在海关申报中录入的对应CBAM货物负责。各代表在海关环节出示自身的EORI号,以此作为履行CBAM义务责任归属的证明,因此不会出现隐含排放量重复计算的情况。

间接海关代表也可为多家进口商履行CBAM义务并担任授权CBAM申报人。在此情况下,间接海关代表仍须提交单一份年度CBAM申报,汇总其在对应日历年度内完成海关申报的所有CBAM货物。一名间接海关代表不得就同一年度提交多份年度CBAM申报。

1.20什么是EORI号?EORI号在CBAM义务中起到什么作用?

根据《欧盟海关法典委托法案》(UCCDA)2015/2446第1条第18款定义,经济经营者注册识别号(EORI号)是由海关当局分配给经济经营者或其他主体、用于海关相关登记的、在欧盟关税区内唯一的识别号码。

EORI号在欧盟关税区内具有唯一性,相关主体可在任意欧盟成员国使用该号码开展海关相关活动。例如,一家持有荷兰EORI号的荷兰企业可在西班牙办理货物自由流通申报。若该荷兰企业希望使用海关代表,代表可设立于西班牙,但并非必须;在后一种情况下,须遵守欧盟海关法典第18条第3款规定。无论成员国关于海关代理的国内立法如何,满足欧盟海关法典第39条(a)至(d)项标准(即AEO认证中的AEOC标准)的主体均有权在其设立所在国之外的成员国提供相关服务。

授权CBAM申报人必须使用与海关申报时向海关当局提供相同的EORI号提交年度CBAM申报。一个经济经营者只能拥有一个EORI号。但EORI号不影响CBAM义务对应的国家主管机构归属。依据CBAM法规第17条第1款,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由经营者设立所在成员国主管机构负责授予。

1.21若集团子公司在不同成员国拥有不同EORI号,企业可否进行集中申报?

原则上,CBAM货物通过海关申报中提供的EORI号归属至授权CBAM申报人。这意味着,默认情况下,不同子公司(持有不同EORI号)的CBAM申报需分别办理。

但同一跨国集团的多个集团实体可指定同一名间接海关代表,为所有集团实体集中办理海关义务及相关CBAM义务。

也可由集团内某一实体作为其他所有集团实体进口CBAM货物的间接海关代表。但通用规则仍然适用:作为授权CBAM申报人并提交申报的间接海关代表,还须办理该申报所覆盖货物对应的海关义务。

此外,集团内某一实体也可作为服务提供方,为同一跨国集团的其他实体提交CBAM申报。原则上可行,但需满足:

——其他集团实体仍为其进口货物的授权CBAM申报人,并对CBAM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服务提供方的集团实体须为每家集团实体(含自身进口货物)分别提交CBAM申报。

2.CBAM申报与注册系统

2.1如何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CBAM货物进口商,以及代表非欧盟设立进口商的间接海关代表,必须取得授权CBAM申报人身份,方可向欧盟进口CBAM货物。

授权申报人资格申请需通过CBAM注册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由申请人设立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构(NCA)进行审核。

主管机构将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获得授权申报人身份的条件,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具备履行CBAM义务的能力。授予或拒绝授权的决定一经录入CBAM注册系统即生效。

只有持有授权CBAM申报人身份的主体,方可将CBAM货物进口至欧盟关税区。

2.2正式实施阶段,CBAM申报人如何获得“授权”?审批时限是多久?

申请人设立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构(NCA),在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授予授权CBAM申报人身份:

——未参与海关法规、税务规则、市场滥用规则或CBAM法规的严重或重复违法行为;

——具备财务与运营能力;

——在提交申请的成员国境内设立;

——已取得EORI号。

授予授权前需履行咨询程序,总时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过渡期内,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次级立法明确授权程序的更多细节(见CBAM法规第17条第10款)。

2.32026年之后,若欧盟进口商不是授权CBAM申报人,是否会被禁止进口CBAM货物?

是。

根据CBAM法规第25条规定:海关当局不得允许非授权CBAM申报人进口相关货物。

2.4正式实施阶段,CBAM申报应如何提交?

年度CBAM申报须由授权CBAM申报人通过CBAM注册系统提交。

2.5我必须在何时提交CBAM申报?

根据CBAM法规(EU)2023/956第6条,授权CBAM申报人须在货物进口年份次年的9月30日前提交年度CBAM申报。

2.6我如何获得CBAM注册系统的访问权限?

进口商的申请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即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欧盟委员会将为每位授权申报人分配CBAM账户号,凭此号可登录CBAM注册系统。

系统访问管理通过欧盟统一的UUM&DS系统执行,申报人可根据成员国选择,通过CBAM域或海关域两种方式接入正式运行的CBAM系统。

正式注册系统需要全新的UUMDS权限配置,国家主管机构需为现有申报人分配新权限,以确保其可访问正式系统。

第三国运营商也可访问CBAM注册系统,通过欧盟委员会DIGIT总司的EU-Access平台登录CBAM门户。委员会对第三国运营商的访问请求进行核验并酌情授予权限;如需撤销访问权限,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协商。

2.7正式实施阶段,欧盟委员会承担哪些职责?

欧盟委员会负责:

——管理CBAM注册系统;

——审核CBAM申报人提交的申报,并与国家主管机构(NCA)沟通潜在问题;

——监督CBAM实施与规避风险;

——运营CBAM证书中央销售平台,供经营者购买并缴回证书。

2.8我的理解是:购买证书必须先访问CBAM注册系统。这一理解是否正确?

是的,你的理解完全正确。

购买流程如下:

——授权CBAM申报人登录CBAM注册系统,选择拟购买证书数量,其余信息(如价格)由系统自动填充;

——进入支付环节,系统自动跳转至通用中央平台(CCP),完成支付信息录入;

——支付完成后,跳转回CBAM注册系统,证书即刻到账。

只有授权CBAM申报人可访问CBAM注册系统及通用中央平台(CCP)。

    
联系我们
电话:0731-89967320 邮箱:hntbt_2010@163.com QQ:28036858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号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版权所有: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技术支持:维新科技
湘ICP备案号 12000199号-2 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6.0以上,分辨率1024*768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