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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CBAM问答文件(二)
发布时间: 2026/06/02 本站编译:本站编译 点击数:26

发布日期: 2026-06-02   来源: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3 CBAM证书

3.1申报人应在何时购买CBAM证书?

CBAM证书销售于2027年2月启动,自该日起,授权CBAM申报人可随时购买证书。

自2027年起,授权CBAM申报人须每季度购买最低数量的CBAM证书,最低数量不低于当年年初至该季度进口CBAM产品隐含排放量的50%。申报人须确保在每年3月31日、6月30日、10月31日及12月31日,其CBAM账户内持有足额证书。

此外,2027年申报人还须购买对应2026年进口产品隐含排放量的CBAM证书。

3.2申报人应如何购买CBAM证书?

授权CBAM申报人向其设立所在成员国购买CBAM证书,所有购买行为均通过欧盟委员会牵头、与成员国联合采购搭建的通用中央平台(CCP)进行。

通用中央平台(CCP)自2027年2月1日起投入运行,且仅对授权CBAM申报人开放、仅可通过CBAM注册系统进入。

3.3申报人应如何为2026年进口货物购买CBAM证书?

由于CBAM证书销售自2027年2月启动,针对2026年超过年度阈值的CBAM货物进口,设有专门规则:

授权CBAM申报人在2027年需购买的证书数量,按照2026年各季度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吨CO₂)计算,以货物进口季度为核算依据。

欧盟委员会将核算2026年四个季度的季度价格,申报人须在2027年2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通过通用中央平台(CCP)购买对应2026年进口量的CBAM证书。

3.4CBAM证书可否转让或转售给他人?

不可以。

CBAM证书仅限购买的授权CBAM申报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转售,即使受让方属于同一集团旗下实体也不允许。

此外,CBAM证书仅可用于履行CBAM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证书由授权申报人购买后,仅可由申报人缴回、由申报人设立所在成员国回购,或由欧盟委员会注销。

3.5CBAM证书的价格如何确定?

2026年:委员会按季度核算证书价格,为欧盟ETS配额在拍卖平台的拍卖清算价平均值,以欧元计价并按以下日期公布:

——第一季度:2026年4月7日

——第二季度:2026年7月6日

——第三季度:2026年10月5日

——第四季度:2027年1月4日

2027年及以后:委员会按周核算证书价格,为欧盟ETS配额在拍卖平台的收盘价加权平均值(以拍卖量加权),以欧元计价并每周公开。

3.6申报人应如何缴回CBAM证书?

授权CBAM申报人须在每年9月30日前通过CBAM注册系统提交年度申报,并缴回对应数量的CBAM证书;首次缴回针对2026年度进口货物,截止时间为2027年9月30日。

年度申报中将明确列明需缴回的证书数量,该数量对应申报年度内进口至欧盟的CBAM货物隐含碳排放量(以吨二氧化碳计)。

申报人需在CBAM注册系统内,从自身CBAM账户可用证书中选择并完成缴回。

3.7应缴回的CBAM证书数量如何计算?

针对某一年度的某类CBAM货物,授权申报人应缴回的证书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进口货物数量×该货物单位隐含排放量−对应免费分配额度−原产国已实际支付碳价覆盖的排放量

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则该货物的应缴证书数量按0计算(无需缴回)。

单位隐含排放量可采用以下两种数据之一申报:

——经核查的实际排放量;或

——默认值(详见问题4.25)。

关于免费分配额度的具体计算规则,见问题3.8;

关于第三国已付碳价的抵扣规则,见问题3.10。

3.8免费分配额度在CBAM应缴义务计算中如何核算?

某一CBAM货物的CBAM应缴义务,基于该货物隐含排放量扣除欧盟同类产品生产商可获得的对应免费分配额度计算,确保欧盟产品与进口产品待遇平等。

免费分配调整的计算规则载于(EU)2025/2620号实施法规。

该调整基于CBAM基准值(由欧盟ETS基准值调整而来),并考虑进口货物数量、欧盟ETS总免费配额跨部门修正系数,以及欧盟ETS指令中规定的CBAM系数。

CBAM系数反映:2026至2034年欧盟ETS对CBAM行业免费配额逐步取消,对应CBAM义务同步逐步提高。

若申报实际排放量,免费分配调整也采用实际值;

若申报默认排放量,免费分配调整也采用默认值。

电力在欧盟ETS中通常无免费分配,因此电力进口的CBAM义务不做免费分配调整。

3.9CBAM基准值如何确定?

CBAM基准值在欧盟ETS基准值基础上综合确定。由于ETS产品基准数量有限且未按CN编码细分,因此需要专门设定CBAM基准值,整体原则为完全对标欧盟ETS免费分配规则。

CBAM基准值按CN8位编码划分:

——若生产工艺与前驱体用料相似,不同CN编码可使用相同基准值;

——部分CN编码因生产路线不同(如原生钢/再生钢),设有多个CBAM基准值。

CBAM基准值载于**(EU)2025/2620号实施法规附件**,分为两列:

——A列基准值:仅对应生产工艺本身(不含前驱体),用于按实际数据计算免费分配;

——B列基准值:包含前驱体,用于按默认值计算最终产品或前驱体的免费分配。

简单产品的A列与B列基准值相等。

2026年1月1日起适用现行CBAM基准值。根据该法规(10)条说明,基准值将在2026–2030年最终欧盟ETS基准值发布后尽快复审,更新版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3.10第三国已支付的碳价格如何在CBAM中抵扣?

授权CBAM申报人可就申报的CBAM货物隐含排放量,申请抵扣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抵扣额度对应货物在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格。

CBAM法规对“碳价格”的定义为:

第三国在碳减排机制下,以碳税、税费形式,或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下以配额形式支付的货币金额。

仅在原产国实际支付的碳价格可用于抵扣。若授权申报人享受任何返还或补偿,相关优惠将在计算“实际支付价格”时予以扣除。例如,企业获得ETS免费配额、或享受碳税豁免,则相应部分不予认可。

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26年出台一项实施法案,明确第三国已付碳价格抵扣的具体规则(依据CBAM法规第9条第4款)。

该法案将重点明确:

——抵扣认可规则;

——外币碳价格折算为CBAM证书抵扣数量的规则(按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为欧元);

——证明“实际支付”所需的证据类型及独立认证要求;

——应纳入核算的返还与补偿类型。

 

3.11CBAM是否会产生收入?若有,收入将如何使用?

CBAM的设计初衷并非为了产生财政收入。

潜在收入规模取决于未来EU ETS碳价水平、进口CBAM产品的隐含排放量,以及第三国实际支付的碳价格。

即便在实施初期产生一定收入,根据欧盟机构间协议LI433/28,相关收入将成为欧盟预算的自有财源。

4.在最终期间计算CBAM商品内嵌排放的方法论

4.1什么是功能单位?为什么肥料和水泥的功能单位定义不同?

根据(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第4条,功能单位默认定义为:以吨计、归属于同一CN编码的产品产量,本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不在此限。

对于肥料和水泥,功能单位分别按氮含量和熟料含量定义。

原因在于:功能单位必须按产品的功能或性能定义,尤其当排放量与产品某一特定参数成比例时。

——水泥的性能由熟料含量决定,且与产品隐含排放量直接相关;

——氮肥的性能与氮含量直接相关。

4.2第72章“钢铁”项下所有产品,能否适用统一的功能单位?

CBAM覆盖的CN编码列入**(EU)2023/956号法规(CBAM法规)附件I**。

根据欧盟理事会法规(EEC)2658/87,CN编码指定义商品子目8位编码。附件I所列“72”指代第72章“钢铁”,即包含该章下全部CN编码。

因此,不同8位CN编码的产品必须单独计算单位隐含排放量。

但附件II第A.4点要求强制将部分CN编码归入同一生产流程,具体见问题4.4。后续将在《方法学指南文件》中进一步说明如何分组。

4.3设施(installation)如何定义?是否由现场法人实体决定?同一物理场地可设多个设施吗?

——设施:指开展生产流程的固定技术单元;

——生产流程:指在设施内生产产品所实施的化学和物理过程;

——产品:指CBAM法规附件I所列产品。

因此,设施应理解为生产附件I产品的生产流程所在场所。

生产流程按其所生产产品的CN编码界定,因此设施是涵盖生产同一CN编码产品的全部化学、物理过程的场所。

同一物理场地可以设置多个设施,只要对应不同生产流程/不同CN编码产品。

4.4粗钢、钢材、未锻轧铝及铝制品类别下的产品,何时必须归入同一多功能生产流程?

属于粗钢、钢材、未锻轧铝、铝制品汇总类别(清单见实施法规附件I)的CN编码产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必须归入同一多功能生产流程:

——不同功能单位(即不同CN编码)仅在尺寸或形状上存在差异;

(例如:铸件、挤压材、轧制材、锻件的不同宽度/厚度必须归入同一生产流程)

——不同功能单位使用相同种类、数量、比例的前驱体生产。

后续将在《方法学指南文件》中提供分组建议。

4.5肥料类别下的产品,何时必须归入同一多功能生产流程?

属于肥料汇总类别(清单见实施法规附件I)的CN编码产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必须归入同一多功能生产流程:

——使用相同种类、数量、比例的前驱体生产,或由相同物质构成;

——产品仅在浓度上存在差异。

按此规则必须合并的典型组别:

氨(CN28141000、28142000)

硝酸(CN28080000)

尿素(CN31021012、31021015、31021019、31021090)

硝酸铵及其混合物(CN31023010、31023090、31024010、31024090)

铵盐(CN31022100、31053000、31054000)

硝酸盐(CN28342100、31025000)

其他“混合肥料”类别CN编码

4.6若一件CBAM货物在同一设施内通过多条生产路线生产,应如何计算隐含排放量?

当一个功能单位的产品生产采用多条生产路线时,应使用涵盖所有路线的单一生产流程进行计算(参见(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第4条)。

4.7同一CN编码项下的货物,可否设立两个独立的生产流程?

不可以。

同一设施内,一个CN编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流程。根据(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第4条,一个设施内必须为同一功能单位(即同一CN编码)的所有产品确定唯一生产流程。

4.8在同一设施内、对于同一种CBAM货物,可否将销往欧盟的批次与非欧盟批次的隐含排放量分开计算?

不可以。

不得根据销售目的地人为拆分生产流程。生产流程是针对同一功能单位(同一CN编码)的所有产品定义的,详见问题4.7。

4.9使用附件II未列出的前驱体生产附件II所列的复杂货物时,是否应将该前驱体的间接排放计入复杂货物的隐含排放量?

应当计入。

若生产CBAM法规附件II所列复杂货物的过程中使用了一种或多种不在附件II所列范围内的前驱体,则该等前驱体的间接排放必须计入该复杂货物的隐含排放量计算中(参见(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附件I第3部分跨部门规则)。

4.10若生产一件复杂货物时使用来自不同设施的同一种前驱体,应如何计算该前驱体的隐含排放量?何时可适用(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第14条第3款?

按照(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第14条第2款:

若生产复杂货物的设施从多个设施接收同一CN编码的前驱体,则该CN编码前驱体的隐含排放量默认按不同设施来源的排放量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14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

当运营商能够向核查机构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一特定生产流程(即生产特定CN编码产品)仅使用来自某一个设施,或某一部分设施的前驱体时,可以适用第14条第3款。

此时,该部分所用前驱体的隐含排放量可按该单一设施的排放量,或该部分设施的加权平均排放量计算。

4.11对于使用前驱体生产钢材的生产商,计算最终钢材产品隐含排放量时,能否使用切割后剩余的前驱体质量,而非进入切割工序的前驱体质量?

切割工序不在钢铁类产品的系统边界范围内(参见(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附件II第3.16点)。

根据该法规附件III第B部分规定,计算前驱体隐含排放量时,必须使用进入生产流程(切割前)的前驱体质量,即便切割环节的排放不计入最终产品隐含排放量。

4.12对于通过部分氧化或自热重整工艺生产的氢气,制氧过程的排放是否计入氢气的隐含排放量?

氧气是部分氧化/自热重整制氢的原料,但由于氧气未列入CBAM法规附件I,因此不属于氢气的前驱体。

根据该法规附件IV第3点,空分装置的燃料燃烧与电力相关排放不计入氢气的隐含排放量。

4.13若来自不同设施的多个批次液体肥料在同一储罐中混合储存,应如何计算隐含排放量?是否可使用质量平衡链管理模型计算?

隐含排放量需按功能单位申报。根据(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第4条,肥料的功能单位定义为对应CN编码产品中含氮千克数。

混合后同一功能单位的排放量,应按不同批次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质量平衡链管理模型不可作为CBAM核算的追溯依据。

4.14计算隐含排放量的参考周期是什么?可否使用往年数据?

默认参考周期为完整日历年,用于年度CBAM申报中的排放量计算。

默认规则:货物视为在进口当年生产;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生产年份,可按实际年份核算。

申报周期不得早于2026年。

可使用财年等其他周期,前提是:覆盖至少连续3个月;具有生产代表性;核算规则保持一致。

应使用对应参考周期的实际数据;仅当当期数据不可得且具有代表性时,方可使用往年数据。

对于库存、跨年生产后进口的货物,按周期分配与平均规则执行。

4.15什么是简单货物和复杂货物?

CBAM货物分为简单货物与复杂货物两类:

——简单货物:所用原料在CBAM核算方法中视为隐含排放为0,其隐含排放量仅来自生产过程本身的排放。

——复杂货物:必须将CBAM覆盖范围内的相关前驱体的隐含排放量纳入核算。

典型示例:水泥属于复杂货物,因为其主要成分水泥熟料本身属于CBAM覆盖产品。

4.16什么是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指CBAM货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包括供热和供冷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无论供热/供冷生产设施位于何处。即供热/供冷生产发生在设施外部时,相关排放仍计入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指CBAM货物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所对应的生产排放。

在确定CBAM货物的单位直接与间接隐含排放量时,还需计入相关前驱体的单位直接与间接隐含排放量。

CBAM覆盖范围:钢铁、铝、氢气仅核算直接排放;水泥、化肥(及烧结铁矿球团)需同时申报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4.17什么是“气泡法(bubbleapproach)”?如何运作?

若某一设施既生产复杂货物,又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前驱体,且该前驱体全部用于生产该复杂货物,则可在该设施内划定联合(单一)生产流程,此即为气泡法。

4.18若进口CBAM货物生产时使用了来自欧盟的前驱体(如生铁),计算时是否需要考虑?

对于使用欧盟生产的前驱体生产复杂货物的情况,该前驱体的单位直接或间接隐含排放量计为0((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附件III第B部分)。

即便欧盟产前驱体不计入隐含排放量,复杂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前驱体数量仍需申报(同法规附件II第E部分)。

欧盟产前驱体对应的单位免费分配额度同样计为0。

4.19能否采用“吸收规则”计算复合货物的隐含排放量?

不能。

吸收规则是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概念,允许中间产品在满足条件时保留原产地属性,并忽略其中所含非原产投入部分。

而CBAM货物隐含排放量的计算遵循完全不同的规则,因此不适用吸收规则。

4.20CBAM货物生产的间接排放如何确定?

间接排放量=生产CBAM货物消耗的电量×适用的电力排放因子。

电力排放因子可采用以下两种之一:生产国/地区电网排放因子;或符合CBAM规则的实际电力排放因子。

用于间接排放计算的电力排放因子,按照CBAM方法学确定,为电力生产国或地区对应的适用因子。

仅水泥、化肥(及烧结铁矿球团)需核算间接排放,其他品类不核算。

4.21现场运输产生的排放是否应纳入计算?

传送带、管道及其他固定设备的运输所产生的排放纳入计算;

移动机械(卡车、叉车等)使用产生的排放不纳入计算。

该规则与欧盟ETS保持一致。

4.22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CCS)能否用于降低隐含排放量核算?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可用于降低CBAM货物隐含排放量,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相关条件载于**(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附件II第B.8.2节**,核心要求为:

——捕集的二氧化碳用于生产可永久化学固化的产品;或

——捕集的二氧化碳输送至长期地质封存点。

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2024/2620规定了温室气体被视为永久化学固化的认定要求。

4.23强化石油采收(EOR)是否可在隐含排放量计算中抵扣?

强化石油采收(EOR)主要为提高石油开采率的技术。

若注入的二氧化碳满足长期地质封存要求,并符合CCS同等认定条件,则可在隐含排放量计算中予以抵扣。

适用条件与CCS完全一致,详见(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附件II第B.8.2节。

4.24是否接受生命周期评价(LCA)/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的排放因子?

不接受。

生命周期评价(LCA)及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得出的排放因子,不得用于CBAM货物隐含排放量计算。

4.25什么是默认值?如何适用?

正式实施期内,若无法提供经核查的实际隐含排放数据,授权CBAM申报人可对除电力外的所有CBAM货物使用默认值。

除电力外进口至欧盟关税区货物的默认值,载于**(EU)2025/2621号实施法规附件I**。

默认值按国家、年度区分。

若对应货物未列明,或相关字段显示“-”,则须使用附件I中“其他国家和地区”表格的默认值。

默认值需按比例加价(mark-up):

——2026年:加价10%

——2027年:加价20%

——2028年及以后:加价30%

——化肥行业自2026年起适用**1%**的低加价率

设置加价旨在确保使用默认值时不低估排放量,因此企业提供实际核查数据通常更有利。

第三国设施运营商也可在无法获取外购前驱体实际排放数据时,对前驱体使用默认值+对应加价:

——知晓生产国:使用附件I对应国家默认值

——不知晓生产国:使用附件IV默认值

4.26默认值是如何确定的?

(EU)2025/2621号实施法规附件I中的默认值,基于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2023年为过渡期建立的方法学制定。

数据来源为最佳公开可获取信息,以及过渡期内第三国生产商在CBAM注册系统中提交的数据。

若缺乏足够可靠数据,则采用**“其他国家和地区”**表格中的数值,该数值为出口量最大的十个国家对应产品排放强度的平均值。

4.27生物质使用产生的排放应如何核算?

CBAM方法学与欧盟ETS规则保持一致:

——若生物质作为工艺原料(如高炉中木炭用作还原剂、生产电极),其排放不予核算(零核算);

——若生物质作为燃料(能源用途),除非符合《可再生能源指令》(EU)2018/2001的可持续性与温室气体减排标准,否则应予核算。

4.28若一个设施同时被多个生产流程共用,应如何将该设施的排放分摊至各生产流程?

设施内所有投入、产出及对应排放,均应按照(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附件I规定的系统边界,分摊至已识别的各生产流程。

原则上,一个设施的全部相关排放须100%分摊至CBAM产品与非CBAM产品的生产流程(如适用)。

对于存在共用设备、共用排放源的设施,应按合理比例将排放分摊至不同生产流程,分摊原则与具体规则见该法规附件III。

4.29可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是否应纳入活动水平计算?

若不合格产品可销售,且属于CBAM法规附件I所列产品,则应纳入活动水平计算。

4.30若一个被归类为CBAM货物的最终产品由金属部件(CBAM货物)与其他材料(非CBAM货物)组装而成,在判断最低限量阈值时应采用何种质量?该最终产品的隐含排放量应如何计算?

由于该最终产品的CN编码列入CBAM法规附件I,因此属于CBAM适用范围。

海关申报中的该CN编码净质量将用于判断进口商是否超过50吨年度阈值。

若申报人年度进口该组装产品超过50吨,则须遵守全部CBAM义务。

按实际值计算隐含排放量的规则:

该产品可视为**“复合CBAM货物”,因其由金属部件(属于CBAM前驱体)与非附件I材料构成。

因此,最终产品的隐含排放量仅等于金属部件的隐含排放量**(采用实际值或委员会默认值)。

按默认值计算时,直接采用(EU)2025/2621号实施法规附件I所列默认值。

4.31计算钢铁和铝制品的隐含排放量时,需要考虑哪些加工工序?

钢铁制品:系统边界内的加工工序包括再加热、重熔、铸造、热轧、冷轧、锻造、酸洗、退火、涂层、镀锌、拉丝等所有与生产直接/间接相关的工序;电镀、切割、焊接、精加工不计入。

铝制品:系统边界内为所有与生产直接/间接相关的工序;切割、焊接、精加工不计入。

若上述工序在外部设施完成或外包,产品返回原设施后,仍视同发生在原设施内,纳入核算。

4.32如果计算结果为负的CBAM应缴义务,应如何处理?

若某一产品的CBAM应缴义务计算结果为负值,该产品的CBAM义务直接按0计算(无需缴回证书)。

出现负值的典型情形:

——产品隐含排放量低于免费分配调整额;

——原产国已支付碳价高于欧盟ETS碳价。

该负值不得用于抵扣同申报人其他产品的CBAM义务,仅自身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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