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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集中出台三项植物源饲料添加剂新规
发布时间: 2026/08/06 本站编译:本站编译 点击数:12

发布日期:2026-08-06  来源:欧盟官方公报


2026年7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同步刊发三项委员会实施条例,编号分别为 (EU)2026/1777、(EU) 2026/1822、(EU)2026/1811,文件均于发布20日后正式实施。本次新规覆盖复合植物精油制剂、草本酊剂、丁香酚与反式茴香脑三大类饲用植物提取物,分别调整适用动物范围、活性成分指标、添加限值、标签规范及生产防护要求,同步设置分层过渡期缓冲企业库存消化,对国内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出口企业形成全新合规约束。三项法规内容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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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统一通用管控要求

第一,安全防护强制规定。三项法规均明确,上述植物提取物会对人体皮肤、呼吸道产生刺激或致敏风险,部分产品存在眼刺激性。饲料生产企业需建立标准化作业流程,无法消除暴露风险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呼吸、眼部、皮肤全套防护器具,并留存作业管理记录备查。

第二,分层过渡库存政策。为降低企业整改压力,欧盟设置三级清库周期:含对应添加剂的预混料,2027年2月16日前按旧标准生产可流通至售罄;饲喂食用动物的成品配合饲料过渡期至2027年8月16日;宠物、观赏鱼等非食用动物饲料过渡期延长至2028年8月16日。

第三,标签与配方管控。所有添加剂、预混料包装必须标注储存条件、热处理稳定性;若预混料配比超过对应动物推荐上限,需完整标注添加剂编号、名称、添加比例;法规严格限制同类植物酚、辣椒素、异丁香酚、草蒿脑等物质复配混用,防止叠加超标。

第四,统一检测标准。官方指定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法(GC-FID)、高效液相色谱(HPLC)、分光光度法作为活性成分定量检测手段,出口企业每批次产品需留存完整检测报告,确保数值可溯源至 12% 水分全价饲料基准。

出口企业合规提示

国内植物精油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需分品类梳理配方:育肥鸡专用复配植物促生长制剂严格管控香芹酚、辣椒树脂配比;全品类畜禽饲料所用薄荷、百里香等酊剂需按对应动物限值投料;家禽饲料丁香酚、茴香脑添加量不得突破25mg/kg。过渡期内逐步替换不合规库存,完善原料溯源、批次检测、生产防护记录,避免欧盟口岸抽检扣留、退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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