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公安部签发第48/2026/TT-BCA号通知,发布国家技术法规QCVN 11:2026/BCA《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监控摄像设备——网络安全基本要求》,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同步废止原信息通信部的QCVN 135:2024/BTTTT,IP摄像设备正式转由公安部直接监管。法规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控局主持起草,以越南2025年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等为依据。
法规适用于在越南生产、流通的IP监控摄像设备,本国及外国的生产、经营(含进口)主体均须遵守。技术内容引用ETSI EN 303 645物联网网络安全基线标准及配套评估标准ETSI TS 103 701,设置十一组强制性要求,涵盖唯一初始密码、漏洞管理、更新管理、敏感安全参数存储、安全通信信道、接口攻击防护、用户数据保护、故障自恢复、数据删除、输入验证及设备端数据保护,并逐项规定测试方法。
合格评定方面,列入公安部管理的中、高风险类别的摄像设备须完成合规公告并加贴CR标志:中等风险设备可基于指定实验室或经认可的境外评定机构结果自我评估,高风险设备须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方式5或方式7认证。该义务自公安部发布中、高风险产品目录后方始适用,目录发布时点将实质决定执行节奏。
越南是我国安防监控产品重要出口市场,中国品牌占当地主要份额。已按ETSI EN 303 645完成设计合规的企业技术达标难度可控,重点在本地程序衔接,建议对照十一组要求开展差距评估,准备IXIT技术文档和漏洞管理制度文件,密切跟踪风险产品目录及指定评定机构名单的发布动态。